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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