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三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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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