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听证准备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