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听证准备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