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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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