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