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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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