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