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