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