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商品配额证明、批准文件或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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