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以伪报商品名称、少报出口数量等方式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或未经批准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