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配给本地区的申请企业。 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外经贸部可将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分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不少于总量70%的配额下达分配;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