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第十六条外经贸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