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第十四条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