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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