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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