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第十二条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