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