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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