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