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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