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登记。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证书的; (二)在海关总署组织的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其质量控制体系无法保证棉花质量的; (三)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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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