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海关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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