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海关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