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进口检验

第三十二条

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海关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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