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进口检验
第二十九条
实施进口棉花现场检验工作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合棉花存储的现场检验场地; (二)配备开箱、开包、称重、取样等所需的设备和辅助人员; (三)其他检验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口检验
实施进口棉花现场检验工作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合棉花存储的现场检验场地; (二)配备开箱、开包、称重、取样等所需的设备和辅助人员; (三)其他检验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