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进口检验

第二十九条

实施进口棉花现场检验工作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合棉花存储的现场检验场地; (二)配备开箱、开包、称重、取样等所需的设备和辅助人员; (三)其他检验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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