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质量信用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评估。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继续组织评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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