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同时上报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