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海关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海关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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