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海关总署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海关总署予以注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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