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海关总署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海关总署予以注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海关总署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海关总署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