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十五条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