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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