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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