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十三条经审核不合格的,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