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海关总署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