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海关总署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