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海关总署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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