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