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联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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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