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条联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