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联检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三)历次联检报告。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联检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三)历次联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