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