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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