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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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