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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