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