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联检中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图表项目填写应当清晰齐全,文字叙述简明准确。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