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联检中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图表项目填写应当清晰齐全,文字叙述简明准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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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