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联检实地检查结束后,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