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联检实地检查结束后,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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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