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