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单方设立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当予以清除。确需设立的,经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设立或者增设界桩。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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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