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单方设立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当予以清除。确需设立的,经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设立或者增设界桩。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