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当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并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重新设立和增设界桩上的时间注记,应当以启动联检的时间为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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