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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