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