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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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