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