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