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