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登记和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