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民航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