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