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