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代表机构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