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代表,是指代表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